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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聘人员涉税收入计税及缴纳方式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0 16:39:52

学院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学院【2018】29号文件精神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否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涉及外聘人员收入的各部门务必根据外聘人员的不同性质予以造表发放:

一、与学院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外聘人员

与学院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外聘人员,用工部门按照表1个人所得税速算表(工资薪金按月计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发放表可参照表3的格式予以造表,将表3纸质档交王体文老师,电子档发蒋弘老师,以确保计财处做好外聘人员薪酬发放及税收代扣代缴工作。

个人所得税速算表

表1 (工资薪金按月计算)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款

0~3500

0

0

3500~5000

0~1500

3%

0

0~ 45

5000~8000

1500~4500

10%

105

45~ 345

8000~12500

4500~9000

20%

555

345~1245

12500~38500

9000~35000

25%

1005

1245~7745

38500~58500

35000~55000

30%

2755

7745~13745

58500~83500

55000~80000

35%

5505

13745~22495

83500~ ∞

80000~ ∞

45%

13505

22495~ ∞

二、与学院未签订用工合同的外聘人员(含讲座、咨询劳务费)

与学院未签订用工合同的外聘人员,如学院开展各类学术讲座活动,由此产生的专家讲课费属应税劳务报酬;因专业教师不够,各系对外聘请的教师在我校取得的课时费,或聘请退休人员取得的劳动报酬等临时劳务用工报酬,均按照表2个人所得税速算表(劳务报酬按次计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表3的格式制表,将表3纸质档交王体文老师,电子档发蒋弘老师,以确保计财处做好外聘人员薪酬发放及税收代扣代缴工作,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个人所得税速算表

表2 (劳务报酬按次计算)

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款

0— 800

0

0

800—4000

0— 3200

20%

0

0— 640

4000—25000

3200—20000

20%

0

640—4000

25000—62500

20000—50000

30%

2000

4000—13000

62500— ∞

50000— ∞

40%

7000

13000— ∞

表3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讲座费、课时费等发放表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讲座题目或 劳务项目

时间

地点

卡号

讲座费或劳务费

税费

实发额

签字

1
2
3

审核: 承办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①税前收入小于等于4000,计算方法为

实发额=讲座费或劳务费—税费

税费=(讲座费或劳务费—800)×20%

讲座费或劳务费=(实发额-160)÷80%

②税前收入大于4000元,计算方法为

实发额=讲座费或劳务费—税费

税费=讲座费或劳务费×80%×20%

讲座费或劳务费=实发额÷84%

③税前收入大于25000,计算方法为

实发额=讲座费或劳务费—税费

税费=讲座费或劳务费×80%×30%

讲座费或劳务费=实发额÷76%

④税前收入大于62500,计算方法为

实发额=讲座费或劳务费—税费

税费=讲座费或劳务费×80%×40%

讲座费或劳务费=实发额÷68%

计划财务处

2018年4月3日

   电话:0832-2262348(院办)2265927(招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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